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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债权到期日期怎么填

发布时间:2026-06-14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公司破产债权到期日期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若债权本身有约定到期日,应按约定填写;若为未到期债权,因破产程序启动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需填写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例如,某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25年10月1日,但法院于2024年5月1日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此时该债权到期日期应填写2024年5月1日。这一规定旨在统一破产程序中债权的到期状态,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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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债权到期日期的填写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需特别注意:
1. 附条件债权:若债权为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到期日期需结合条件成就情况确定。例如,附条件的借款合同约定“债务人完成项目验收后还款”,若破产申请受理时条件尚未成就,该债权仍需视为到期,填写破产受理日期,但管理人会根据条件是否可能成就调整债权清偿顺序;
2. 诉讼中债权:若债权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尚未确定最终金额和到期日,需填写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并在债权申报时说明诉讼进展,待判决生效后再补充确认债权细节,此情形下到期日暂按破产受理日期填写,但债权金额需后续明确;
3. 职工债权: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职工工资、医疗补助等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公示,其到期日期通常按破产受理日期认定,无需职工自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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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债权到期日期填写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错误操作需避免:
1. 忽略未到期债权的视为到期规则:部分债权人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未到期日填写,未根据破产受理日期调整,导致债权申报被管理人驳回;
2. 混淆破产申请日期与受理日期:误将债权人提交破产申请的日期当作受理日期填写,而实际应以法院裁定受理的日期为准;
3. 未留存到期日依据材料:填写到期日后未保留债权合同、破产受理裁定书等佐证材料,若管理人核查时无法提供依据,可能影响债权确认。
若您曾出现类似错误操作,建议及时联系破产管理人或专业律师调整,避免债权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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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破产债权到期日期的填写,需结合破产程序和债权性质综合确定。
公司破产债权到期日期原则上按债权本身的实际到期日填写,但存在特殊情形需调整。
1. 若债权本身已明确约定到期日(如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直接填写该约定到期日;
2. 若债权为未到期债权(如借款合同尚未到还款期),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填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
3. 若债权为无固定到期日的债权(如无还款期限的借款),填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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