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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

发布时间:2025-11-25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并非绝对禁止,而是需满足法定条件才能合法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转让。
1. 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且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或形成工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则可转让。
2. 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受让方需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由国家收回后重新出让,方可转让。
3. 若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司法查封、权属争议或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等情形,则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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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若操作不当,可能引发多种法律风险,以下是需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及实例:
1. 合同无效风险:若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满足法定投资开发条件,如某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后,仅完成土地平整(投资占比10%)就转让给第三方,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会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法院认定无效,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款可能无法全额追回,出让方需承担返还价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 行政处罚风险:划拨用地未经审批擅自转让,如某单位将划拨取得的办公用地私下转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商品房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转让双方处以罚款,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导致双方均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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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的问题,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您分析其合法性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法定投资开发条件(房屋建设工程投资超25%、成片开发形成用地条件)且取得权属证书后,可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有权政府批准,受让方应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或按规定保留划拨方式。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权属清晰+投资达标+程序合法”条件,符合则合法有效,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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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可能受特殊情况影响,以下是常见的例外情形及影响:
1. 土地用途变更未审批:若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变更土地用途(如工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但未事先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批准,即使满足其他转让条件,转让行为也会因用途违法而无效,受让方无法按变更后的用途使用土地。
2. 共有土地未获共有人同意: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多个主体共有(如两个企业共同受让的工业用地),转让时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该转让行为对未同意的共有人不发生效力,受让方可能无法完整取得土地使用权,引发共有权纠纷。
3. 政府优先购买权行使:部分地区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若转让未通知政府或政府主张优先购买,已签订的转让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受让方需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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